亳州市谯城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时间:2021-09-22 10:13:10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亳某公司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邓某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1年1月26日,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亳某公司、被告人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判决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人民币1250369元,逾期付款利息100623.45元,后续利息计算值款清之日;邓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月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亳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1月14日生效。

  2019年1月16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9月26日,亳某公司尾号5183账户进款1653023元,其中1184645元转入邓某中国建设银行亳州分行尾号7485账户,464029元转至他人账户。邓某账户又转出1516938元至他人账户,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亳某公司、被告人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袁园)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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