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探望义务 女子法庭掌掴被执行人

时间:2021-10-15 08:58:23 稿源: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10月9日,在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执行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陶某因掌掴被申请人戎某,被罚款2000元,被执行人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罚款3000元。

  今年上半年,陶某因子女抚养问题与戎某发生纠纷,遂向博望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个子女均由戎某抚养,陶某定期探望子女。后戎某便外出工作,将两个子女交由其父母代为照顾。戎某父母因对陶某有意见,不愿意配合陶某探望其子女。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戎某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渠道查询,未能联系到戎某,便找戎某父母了解情况。戎某父母称,其老两口边做生意边照顾两个小孩,已经十分不易,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陶某探望孩子只会给他们添加麻烦。同时,协助陶某行使探望权是戎某的义务,陶某应该向戎某主张权利。承办法官告知戎某父母,向戎某转达案件情况。

  国庆节后,陶某联系承办法官反映戎某在家,承办法官立即前往戎某住处将其传唤到法院。调解中,戎某称无法协助陶某行使探望权并列举了种种理由,陶某坚持要求按调解协议行使探望权,情绪激动之下不顾司法秩序,两次掌掴被执行人戎某。鉴于陶某的这一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陶某罚款2000元。同时,鉴于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

  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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