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法院:法官释法明理 儿子代父履行

时间:2023-02-10 10:12:16 稿源:安徽法制报

  “鉴于你方和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在可以把车开回去了……”2月1日清晨,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奔赴合肥某小区,成功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其子愿意代为履行,使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让申请人实现了债权。

  2018年10月20日,原告合肥某科技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关于污水管道施工的合同。施工结束后,经结算工程款为123600元,王某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剩款一直未予支付。2022年4月18日该案经法院调解,约定2022年9月10日前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工程款109600元。可王某并未按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生病住院,加上当时处于疫情期间,导致执行困难。可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通过查控等执行手段,查到王某名下有一辆保时捷轿车,虽然车辆的踪迹难寻,但找到车辆,更易实现申请人的债权。通过不懈努力,执行法官联系到王某的儿子,得知该车辆由王某的儿子在使用,执行法官决定主动出击,找到了被执行人居住地,在此处物业的配合和协助下,成功将王某放在某广场地下车库的该车辆扣押。

  当王某的儿子看到车辆被扣押,很惊讶,连呼没想到。虽然王某的儿子不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但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明白了其父拖延给付债务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遂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代其父履行3万元债务,双方就下剩款达成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芳)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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