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法院: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被判刑

时间:2023-03-23 14:36:02 稿源:涡阳县人民法院

  日前,一被执行人因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赔偿原告损失,还擅自转移财产,犯拒不执行罪被涡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6年1月,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杨某到韩某处运输货物,其驾驶的货车被韩某以与杨某之父有经济纠纷为由扣留。经审理查明,该扣押车辆为营运车辆,法院遂依法判决韩某向某运输公司返还运输车辆,并向运输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2018年4月,该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韩某仅归还了被扣留车辆,对货车停运期间造成的损失却一直找借口推脱,在被限制高消费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仍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在判决书生效后,韩某账户交易资金达十多万元,2019年4月,韩某还将其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险退保,获得保单现金价值5万余元,期间,韩某却从未想过按照判决对运输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因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韩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运输公司赔偿,获取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韩某具有坦白、案件已执结、征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张雷)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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