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两地法院共执行 异地扣押宝马车

时间:2023-03-27 15:04:28 稿源: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供线索后,组织执行干警快速出击,赶赴芜湖市三山区成功将被执行人实际使用的宝马汽车扣押,彰显异地执行加速度。

  申请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借名购车协议,约定涉案车辆登记在叶某名下,张某为实际所有人并实际控制车辆,后因还款产生纠纷,2022年10月叶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能履行被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法院及时查封车辆,经申请人与执行干警多方追查,发现涉执车辆被张某抵押给第三人杨某,并由杨某保管。

  3月14日清晨,执行干警驱车赶赴杨某处扣押车辆,并向芜湖市三山区法院申请协助执行。上午9时,执行干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停车场铁门紧锁,涉执车辆被多辆轿车围堵,第三人杨某避而不见,扣车一时陷入僵局。经执行法官与杨某多次联系,杨某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并不配合法院扣押车辆。后执行干警将杨某带至三山区法院,并将协助执行材料送达杨某,书面告知不协助法院执行将面临被罚款、拘留的风险,最终杨某在执行干警及当地法院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下,同意配合法院交出车辆,涉执车辆最终扣押至该院,下一步将对该车评估、拍卖,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邱林 程伟)

  法官说法:法院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法办案,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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