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法院:10天执结,发放案款82万元

时间:2023-04-13 17:14:52 稿源:旌德县人民法院

  “王法官,您好,请问案款什么时候发放?”“我和同事正在无为的银行划拨,今天到账后就会立即发放!”执行法官坚定的话语让案件当事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近日,申请执行人黄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圆满画上句号,从案件立案执行到最后案款发放仅用10天时间,彰显了执行的快速、高效。

  2021年12月10日,建材公司与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货款垫资50万元后,货款每达20万元即可结账一次,每次结清;每次双方对账完成,建材公司提供货款发票后,分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付款,如不能及时付款,建材公司有权停止供货。2022年9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货款总额为79万元。10月,建材公司将发票提供给分公司,但分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建材公司遂诉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要求总公司与分公司支付货款。

  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移送旌德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总公司、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材公司货款79万元及违约金。因案件曾在屯溪区法院审理,原告当时向该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无为市某银行账户案款80万元。为尽快稳定经营生产并减少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要求法院将执行案款予以扣划。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旌德法院立即将该案移送执行,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确定违约金金额。但双方在违约金计算方面产生较大分歧,争执不休。执行法官围绕双方都想尽快稳定经营生产的心理,耐心调解、沟通,最终确定执行案款为82万元,并要求被告将2万元差额汇入无为市某银行账户。执行法官又立即赶往无为市某银行,将82万元案款成功扣划,案件执行完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旌德法院将继续为企业合法权益、合法经营保驾护航,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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