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善意执行促履行

时间:2023-04-20 17:08:41 稿源: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执行法官通过向被执行人宿州某建设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张某驾驶申请执行人梁某名下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宿州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火灾导致车辆烧毁,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涉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碾压电缆线造成短路产生火花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一审、二审查明事实后,判令宿州某建筑公司限期赔偿梁某164454元。

  判决书生效后,宿州某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月13日,梁某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着手对宿州某建筑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线上、线下调查发现宿州某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虽然有大额存款,但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对该账户采取划拨强制执行措施。于是,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耐心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但执行法官迟迟不见该公司主动到庭履行义务,鉴于此种情况,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宿州某建筑公司送达预罚款告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如逾期将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当该公司收到法院的预罚款告知书后立即将全部执行款164454元打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曹友喜)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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