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法院:保单赎买彰显执行善意文明

时间:2023-05-19 18:00:51 稿源:安徽法制报

  日前,宁国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探索保单财产执行多样化方法,成功通过保单财产替代履行,执结案件。

  该院在执行汪某某与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有保险。经调查后发现,该保单的投保人、被保人均为毕某某,受益人为毕某某之子毕小某。另查明,毕某某现已离异,其子毕小某由前妻廖某抚养。如果直接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则保单作废,毕小某将无法获得该保单的潜在收益。

  因毕小某是案外人且尚未成年,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执行干警对该保单现金价值仅采取冻结措施,未直接划扣,同时将冻结裁定书依法邮寄送至毕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廖某并与其取得联系,在沟通中,法院决定给予廖某一个月期限考虑是否赎买该份保单。起初廖某的态度是抗拒的,表示对这份保单并不知情,而且她本人非本案被执行人,其与毕某某已离婚,不愿意出钱为毕某某偿还债务。之后法院干警又多次联系廖某,做其思想工作,阐明该保单的受益人终究为其子毕小某。法院如此反复耐心沟通,目的也是为了能适当保护毕小某的权益,保单的现金价值对比潜在的收益价值差距大,如法院强制执行,则财产权益丧失,如能赎买保单,一则保障儿子权益,二来可能会有大额收益。廖某听后表示让她再考虑考虑,并会向保险公司咨询。

  近日,在赎买期限届满前,廖某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对该保单进行赎买,并将与保单现金价值等额的款项汇至法院账户。廖某对该保单赎买后,执行干警至保险公司解除了对保单的冻结,同时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将该保单的投保人由毕某某变更为廖某。至此,法院以保单现金价值替换购买方式,将案款执行到位,既维护了案件申请人的权利,也保障了案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唐穹)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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