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法院:冻结保单促履行

时间:2023-09-12 15:13:38 稿源:安徽法制报

  9月1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保险产品,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成功执结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此举为那些抱有保险产品不能被强制执行侥幸心理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家住定远县的王某经人介绍,在李某承包的建设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王某工资款3.9万元。王某多次催要,李某都以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搪塞,无奈,今年5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支付调解协议。谁料,李某仅支付首笔0.9万元便失约,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定远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经法院多次督促,李某仍拖延履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财产查控,发现李某银行账户仅0.2万元存款,相对该案的执行标的额而言可谓杯水车薪。当执行法官查看保险反馈信息时,意外发现李某在该县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理财和分红型保险,累计缴纳保费6万余元。

  9月1日上午,执行法官来到某保险公司现场查询保单现金价值时,了解到扣划李某分红型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该案案款,但若强制扣划李某保单现金价值则造成其较大的损失,遂依法裁定冻结相关保险产品。得知情况后的李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急忙联系法官要求履行,当日下午,李某就将执行款交到法院账户。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往往远远小于实际缴纳保费,因拒不执行而导致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不仅会给自身带来较大损失,更有可能会因转移、隐匿财产而被处罚,甚至触犯刑法。(通讯员 丁岚)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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