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法院:租赁合同争议大 耐心执行终化解

时间:2023-09-25 15:39:24 稿源: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8日,雨山法院成功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足额履行86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原来,2021年6月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与郭某某、安徽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出租方为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甲方)、承租方为郭某某(乙方),担保方为安徽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钢管30万米,扣件18万只,内架定尺钢管壹万根,租赁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租金价格标准为:钢管0.0130元/米/天、扣件0.009元/只/天,租金按月结算,税金由乙方承担:乙方退还租赁材料时,若差租用材料,须赔偿并将赔偿款算入租金内并在付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上、下力车费和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担保方安徽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承租方郭某某所承租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进行担保,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仅限乙方在担保方单位承建的当涂县某学校架子工班组结算工程款内。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约交付了租赁物,承租方支付出租方押金120000元。2022年9月30日租赁期满后,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与郭某某双方核对结算确认,自2021年6月10至2022年9月30日郭某某累计应支付租赁费1274609元,扣件赔偿款为185684元,产生的上下力费118909元,维修保养费14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593202元。扣减郭某某已支付租赁费560000元,缴纳的押金120000元后,郭某某尚欠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告913202元。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向郭某某催要未果,以致成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安徽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钢管租赁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卡。执行法官在了解的过程中发现郭某某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但碍于经济困难,没有还款能力。安徽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效判决承担一般保证义务,并足额履行86万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下一步,雨山法院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找准善意文明执行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平衡点,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快速兑付企业胜诉权益。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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