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法院: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时间:2024-04-15 15:40:31 稿源:安徽法治报

  3月28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翁某不如实报告财产,利用他人银行卡代收案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翁某与安徽某劳务公司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翁某从劳务公司共计支取工程款238.6万元,经法院鉴定,其施工的劳务工程款总计为180.9万元,多借支了工程款57.7万元,后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2021年9月,该起纠纷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某劳务公司工程款57.7万元。一审宣判后,翁某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因翁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安徽某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翁某因其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金安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翁某向法院缴纳了1万元执行款。

  2023年3月,被告人翁某为躲避法院执行,委托其代理律师瞿某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领取案款33万元并汇入瞿某银行账户,在扣除律师费后,瞿某将剩余款项28万元于3月至6月分三笔转账至翁某指定的其儿子名下账户中,后被告人翁某在金安法院判决执行期间通过取现等方式转移该笔资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期间,隐藏、转移财产,以此逃避、抗拒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提醒被执行人要引以为鉴,敬畏法律,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通讯员 朱传忠)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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