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区:强制执行 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时间:2023-03-07 10:35:11 稿源: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9日,与某某公司毗邻的某化工公司发生液氯泄露事故,某某公司员工汤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前往现场组织救援并二次返回现场关闭阀门,由此吸入过量氯气受伤。某某公司对其进行了嘉奖并发放奖金5200元。2022年4月29日,芜湖经开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了汤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于5月11日颁发了荣誉证书。汤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某某公司挽回了特重大损失,造成了自身终生残疾,某某公司作为受益单位,却没有给予汤某某力所能及的扶助,导致汤某某家庭经济情况极为困难。汤某某根据《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28条规定,将某某公司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汤某某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毒气威胁时挺身而出实施救援,系见义勇为。原告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作为受益人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相应补偿,但该补偿应当适当,否则,无异于加重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将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强加给了无过错受益人。鉴于该案情节,法院酌定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受益单位,向原告支付的补偿以30000元为宜。

  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某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汤某某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作为受益单位应当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案件承办人的多次催促下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依旧未主动履行义务,故案件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线上划拨,以此维护见义勇为的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的合法权益。

  给予见义勇为者伤害赔偿,让好人得到好报,既是一种道德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此次看似普通的见义勇为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更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有了法律的“撑腰”,见义勇为者才会在需要自己时义无反顾、勇往直前。(胡聪 明郎)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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