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善意执行促成和解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4月10日,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促成了一批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某物流公司、怀远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系列案,经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怀远县某物流公司在4个执行案件中应支付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9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怀远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7个执行案件中应支付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5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两公司未在判决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肥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11案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涉案车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时将怀远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怀远县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经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线索,肥东县人民法院又急赴怀远县扣押了上述两个公司各一辆货车,并告之该两公司及时履行。
经了解,查封、扣押的车辆主要是从事物流和运输,为了保证该两公司的正常经营,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希望能在保障该两公司正常运转需要的前提下,尽早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
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该两公司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该两公司给付部分案款并约定了余款的具体还款日期,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两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并对相关车辆进行解封和交还。怀远县某物流公司当场向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怀远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当场向安徽青之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
受往年疫情影响,尤其是物流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遇到的困难更大、资金回款不及时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何既有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压力,使得法律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努力探索的方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坚持依法履职,深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科学执行理念,为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