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八)

时间:2023-05-15 15:06:53 稿源: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40万存入儿子名下逃避执行 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亳州女子邢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通过将存款存入儿子名下的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9月,解某清与任某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登记于解某清名下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过户到婚生女解某晰名下,解某清应于解某晰年满十八周岁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20年初,解某清在前妻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约定属于双方女儿解某晰名下的房产变卖,在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后,解某清将剩余款项转账至现任妻子邢某某的银行账户。

  解某清与邢某某二人的行为损害了解某晰的权益,申请人解某晰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解某清、邢某某二人诉至法院。经市、区两级法院审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为解某清与邢某某限期偿还解某晰财产损失537717.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解某清和邢某某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解某晰于同年4月向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邢某某于2021 年 4 月 3 日签收了法院的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但邢某某仍然拒不履行,于同年4月7日将其名下的40万元存入其儿子程某名下,后又通过程某手机银行将其中30万元转移至其妹妹邢某妮账户中,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碍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擅自转移本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逃避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最终身陷囹圄。(郑文慧)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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