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合伙不成因钱生隙 法官调解冰释前嫌

时间:2023-06-19 09:58:18 稿源:安徽法院网

  6月12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就调解了一起朋友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发生的纠纷,挽回了原被告几十年的友情。

  原告冯某向法院递交诉状,称其与被告夏某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十分要好。2014年年底夏某经营的公司遇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冯某筹集了90万元给夏某用于周转,夏某也出具了借条,但是之后夏某只还了5万元,便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为由一拖再拖,至今还有85万元尚未偿还。借给夏某的90万元大部分都是冯某从亲戚朋友处借得,冯某对夏某失望至极,向法院起诉夏某,要求其偿还借款。

  审理初期,案件承办人穷尽办法始终联系不上夏某,遂采用了公告的送达方式。直到开庭前一天,夏某才主动与承办人联系。庭审中夏某情绪激动,辩称冯某的9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合作款,其对冯某陈述的案情持反对意见。案件承办人当庭给双方延长举证期限,准备二次开庭审理。

  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并没有对案件的审理按下“暂停”键,多次与原被告进行联系,还与多名知晓案情的案外人进行谈话,希望寻找到案情真相和调解的突破口。冯某终于说了实情,原来其给夏某的90万元是想入伙夏某的工程,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入伙合同,冯某也没有参与过该工程的任何事项。夏某表示,冯某的钱确实投进去了,但是工程没有做成,夏某自己也搭进去很多钱,现在自己的经济确实困难,一时无法偿还。

  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承办人从情与法的角度开展调解工作,冯某表示自己与夏某从小一起长大,情谊深厚,愿意在偿还数额上作出让步,只需让夏某分批偿还自己75万元即可。夏某也表示,感谢冯某理解自己的难处,其主动提出要负担本次诉讼费用。双方签下调解书后冰释前嫌,连连对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感谢。(陈冉 魏小雨)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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