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法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能否强制执行

时间:2023-07-19 16:57:24 稿源:安徽法制报

  7月7日,霍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产品,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

  王某与沈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13日,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还款。到期后经王某催要,沈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1000元,余款9000元未付。无奈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沈某仍拒不还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沈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时,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曾于多年前购买过商业保险。获知此信息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保险公司查询核对沈某名下保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价值,并依法进行冻结。同时再次与被执行人沈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沈某表示自己确实无能力还款。执行干警随即对其名下商业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提取、扣划,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李玮)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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