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暴力抗法 依法被罚款并拘留

时间:2018-06-11 09:16:31 稿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外出执行中,连续遭遇两次案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的情形。

  5月28日晚,在芜湖市鲁港某小区,该案被执行人李某拖欠物业费用一直未履行,且在之前与其电话联系中态度蛮横,拒不履行。到达李某家中后,其夫妻二人都在家。执行干警表明身份后,通知李某与执行干警一同前往法院解决案件时,其夫妻两人均坚决不配合执行,从言语上升到肢体的动作,并扬言要拿刀行凶。考虑情况紧急,执行法官一边电话报警,一边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夫妻两人强制带至法院。

  5月29日上午,执行干警在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执行公务时,遇被执行人陆某某的妻子高某某暴力抗法。当执行法官对陆某某的车辆进行现场查封,并将封条贴好后,其妻子高某某不顾执行人员的劝阻,执意将被查封车辆上的封条撕掉,并打骂执行干警。后经训诫无效,被依法强制带至法院。

  这两个案件的案外人到达法院后,执行干警均对其进行了耐心的法治教育,希望他们能够认识错误,积极悔改。李某夫妻二人经过教育后认识到错误,写下具结悔过书。法院考虑二人将所欠物业费一次性还清,并积极悔过,决定对二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与李某夫妻二人不同,第二起案件的高某某经教育后却拒不悔改,态度恶劣,法院遂决定对高某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并当天送入拘留所。6月4日,也就是在拘留所的第七天,高某某写下悔过书,承认自己的错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也将视情况对其作出下一步处理。

  法官警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王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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