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带队依法强制搜查 力争解决“骨头案”

时间:2018-07-31 09:21:54 稿源:中安在线

  7月26日上午,凤台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位于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强制搜查。

  2011年,被执行人彭某与申请人管某驾车相撞,致管某重伤,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彭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管某的民事赔偿部分经凤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各项损失共80余万元,其中强制保险赔付11万余元,其余70余万元由彭某予以赔偿,挂靠单位淮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2015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但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上其长期在外打工,无法采取有效执行措施。2015年,该院执行局对彭某及运输公司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考虑到申请人管某丧失劳动能力,家中生活极其困难,该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管某5万元救助金。此后执行法官一直积极寻找有价值的执行线索,并努力做通被执行人彭某和运输公司的工作。

  2017年迫于执行压力,彭某和运输公司口头承诺将分月支付执行款,但未能按期履行。“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执行人员将该案列为重点执行对象,因运输公司执行态度消极懈怠,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

  为保证此次强制搜查顺利实施,该院认真部署,制定工作预案,并邀请申请人管某及其家人见证执行过程。上午8点40分,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建亲自带领15名执行干警来到运输公司办公所在地,屋内租户得知干警身份后,告知该公司已经搬迁。但考虑到现场仍有该公司相关物品,执行法官向租户出示了搜查令,分组行动,一组干警赶往银行对该公司账户和法人个人账户进行查封,以利于后续掌握该公司财务情况;

  另一组干警对所有房间、地下室进行搜查,扣押了该公司部分文件材料,对办公室内电脑、空调及有价值摆件进行查封,并张贴执行裁定书,责令租户限期搬离。

  此次执行行动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6°的高温下,挥汗如雨的执行干警们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他们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和攻坚克难的坚定信念。针对该案,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力求早日解决这个“骨头案”。(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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