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法院强制腾空一酒店

时间:2018-08-17 15:42:21 稿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16日清晨,繁昌县繁阳镇繁瑞星城X区的一家酒店突然被法院警车和干警“包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9月2日,王某为支付购买钢材款向繁昌县农商行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1日。同时约定以王某名下位于繁阳镇繁瑞星城X区3号楼2层楼门面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银行经过多次催讨,王某一分钱也未归还。为此,农商行诉至繁昌县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共计169万余元,同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农商行获得胜诉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不仅没有积极还款,还将其抵押的房产租给了叶某开办酒店,且未告知叶某此房产已经抵押的事实。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的设定先于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先抵后租”),无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善意,都不能产生阻却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物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

  法院遂按照法律规定对抵押房产予以拍卖。司法拍卖竞买成功后,承租人拒绝腾空房屋,导致购买人无法入住和使用房屋。为了保障合法金融债权和购买人的利益,法院开展集中腾退行动。(方雨婷)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