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活动损害案件成功执结 受害家属获安慰

时间:2018-10-19 08:42:39 稿源: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

  10月17日,在灵璧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人崔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签下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丁某当场给付崔某、王某某赔偿款68000元,一起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遗留下的执行难案件终于执结。

  2013年8月29日下午,申请人之子崔某某应徐某(被执行人徐某甲、尚某某之子)、徐某某(徐某乙、赵某某之子)邀请,共同来到大庙乡沙滩村朱某某家门前深坑处戏水玩耍。在戏水过程中,崔某某溺水。徐某、徐某某及时奔赴喊人救援,但最终崔某某死亡未能得救。崔某某溺水处位于村民朱某某宅基地前方,属于朱某某管理使用。朱某某将该片土地有偿给予村民丁某取土,后在公共道路旁边形成很多深坑,且朱某某、丁某在深坑周围没有采取任何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措施。其中崔某某溺水处的深坑达2米多深。经灵璧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丁某、朱某某连带赔偿崔某、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丁某、朱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灵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丁某、朱某某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仍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未履行赔偿款。执行期间,灵璧法院对被执行人丁某依法采取过强制拘留措施,并无成效。在赔偿金执行无望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不言放弃,依然坚持多次入户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同时联系乡里干部参与协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被执行人明白此起事故给申请人造成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希望被执行人能够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灵璧法院执行干警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崔某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权益,被执行人丁某一次性支付68000元赔偿款。至此,案件执结,双方的恩怨也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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