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僵尸企业”执行难 巢湖法院巧执到位两百万

时间:2018-12-11 08:41:02 稿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难,大都是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陷入困境进而停止经营,被称为“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很容易造成“执行不能”。近日,巢湖法院执行局强化工作举措,成功执行一家“僵尸企业”到位272万余元。

  2013年6月,合肥富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地公司)与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富地公司支付纺织公司在法院被强制执行的三笔债务,并相应取得纺织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房产所有权;纺织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需配合富地公司办结第一地块土地及房产的过户手续。上述协议签定后,富地公司依约付款520万元,但纺织公司一直未能将第一地块土地及房产过户至富地公司名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15年1月,富地公司将纺织公司起诉至巢湖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520万元,并支付利息254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于2014年10月解除2013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20万元及利息,并分别于2015年2月、5月、8月分三次支付150万元、200万元及余款433万余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仍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该公司进行财产调查。经实地调查走访,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公司厂房、土地、办公楼已被合肥中院根据其它执行案件依法实施拍卖转让,公司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其它关财产线索,法院将该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正因该公司不再经营,失信惩戒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考虑到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执行法官没有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是向合肥中院申请协助执行。经与合肥中院沟通协调,最终成功执行到位合肥中院拍卖被执行公司房产所得余款272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申请公司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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