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担心被“限高” 微信履行求结案

时间:2019-08-02 09:19:38 稿源:安徽法院网

  “法官同志,千万别给我限制高消费,我正在外地办事,要坐飞机,执行款我马上通过微信转给申请人就是”。7月30日,东至县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快速执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因担心被限制高消费,影响其乘坐飞机,当日履行执行款6200余元,案件顺利执结。

  原告系一家经营餐饮住宿服务行业的酒店,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就餐、住宿,共计欠款1.4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元、余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偿清,法院据此出具了调解书。然而,被告未能依承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尚欠6000余元一直未付,经催讨无果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在办案人员向其表明身份及告知执行案件相关事宜后,被执行人语气强硬,称“这么点小事还搞到法院,我在外地办事,没时间,回头再说”,办案人员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提供家庭住址,被执行人亦不予配合。见状,办案人员告知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将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就限制高消费的定义向被执行人作出了解释,一听被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飞机,被执行人的态度立马发生了转变,向办案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当即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将执行款通过微信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给予结案。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一种,一方面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另一方面通过对被执行人交通出行、住宿、消费、办公、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如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该强制措施的运用,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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