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老赖”被判刑

时间:2019-09-17 08:58:46 稿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能擅自处置吗?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役或者罚金。

  近日,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老赖”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件。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丈夫潘某某经林某某介绍,向张某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由林某某作为保证人签字担保。借款后,潘某某按约支付该款利息至2014年11月16日。2015年4月,潘某某因病去世后,陈某某未归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1月,张某某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1月17日至今的利息。

  2016年2月29日本院以(2016)皖03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偿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从2014年11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林某某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林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陈某某追偿;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张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2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查封陈某某花生米约10000斤,并告知查封花生米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卖或转让。同年9月,陈某某明知该花生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查封10000斤花生变卖,且变卖财产未用于偿还张某某债务,也未汇入法院账户,导致判决、裁定的部分财物无法执行。另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最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司法权威不容践踏,切勿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否则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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