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法院:调解无商量 拘留来“收场”

时间:2019-09-20 08:21:42 稿源: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4日,某金属公司负责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项某某借款370万元(其中30万元是2014年5月份前利息);同日,项某某与马某签订《归还借款协议书》一份,再次确认马某共欠项某某本息370万元,双方并对还款事宜及违约责任、管辖等作出了约定;期限届满后,马某未按期履行,项某某遂诉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雨山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归还项宏进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30万元,合计370万元。就该款双方协议分期多次支付;如若马某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则马某还需向项某某支付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且项某某可就马某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马某未能按照协议清还欠款,且一直躲避原告。原告项某某遂向雨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马某,希望调解此案,马某却屡屡挂断法官电话,并自此失联。雨山法院执行局采取雷霆手段,将马某从家中拘留,鉴于马某的态度恶劣,又抗拒调解不还款,执行法官当场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天。

  在特定情形下,司法不该对蛮横的“老赖”太客气。就算被执行人一时履行义务确有困难,需要宽限时日,也应依法向执行法院做出履行义务的承诺或保证。当温柔的调解手段不见效,被执行人又藐视司法权威时,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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