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达成调解未履行 释法明理还货款

时间:2019-10-23 08:27:58 稿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近日,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周某主动履行了56965元执行款,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请人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经阜阳市颍东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下欠该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6965元,自愿于2019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周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自愿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3月17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调解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因周某未主动偿还货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周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收到通知的周某起初不以为然,法官再次告诫其再不还钱,将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甚至被予以司法拘留。不仅使其出行受阻、去银行办理贷款受限,还会对自己儿女以后的升学、工作等产生不利的影响。

  听到法官的劝说后,周某方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便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执结。(袁训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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