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法院:法律非儿戏 “老赖”别任性

时间:2019-11-05 08:51:52 稿源:安徽法院网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8月19日经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女杨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杨某某自2013年9月至杨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每年12月底前付清。子女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林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10月17日,承办人到炒饭摊位找到杨某某,并通知其到法院,杨某某到法院后,向法院保证10月底一定给清,否则自愿承担相关强制措施。然直至10月31日下午,杨某某仍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执行员一行三人再次前往杨某某炒饭摊位,杨某某以忘记为由推卸责任,执行员依法将其带至法院,对杨某某依法宣布拘留。

  送拘路上,杨某某才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半小时后,杨某某姐姐姐夫出面将钱转给林某某代理律师,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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