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法院:执结一起知情权纠纷案件

时间:2019-11-05 09:14:15 稿源: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执结一起特殊的知情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赵某是铜陵某小区的业主,其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被执行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公示财务收支账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使用情况。

  2019年5月,赵某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公开信息的职责,致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铜官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规定,认为赵某作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主张公布由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第三人物业服务公司应将相关情况和资料交由业委会公布。依法判决铜陵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铜陵某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

  执行中,法官第一时间与业委会、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表示曾公示过相关信息,不愿意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明确告知物业公司负责人、业委会负责人,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履行,若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将对公司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惧于法律的威慑,,物业公司主动将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等相关材料在公示栏里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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