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善意执行有温度 和解分期促履行

时间:2020-03-19 08:07:13 稿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3月17日,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善意执行,既为被执行人保留了维持生活的权益,也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019年3月4日7时45分左右,周某驾驶小型桥车沿万佛湖快速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舒城县辖区路万佛湖快速通道千人桥镇五里桥公交站牌处,与前方同向受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吴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车损坏,吴某受伤,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未确保安全车速,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疏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吴某无责任。周某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在平安财保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受害人刘某系黄某之妻,系原告黄某某之母。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周某尚需赔偿黄某、黄某某16万元。

  由于周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难以外出务工,其自身家庭经济也较为困难,已经离异,尚有一小孩在读书。执行法官耐心向双方解释法律规定,通过循循善诱,引导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每年年底支付黄某、黄某某4万元,分4年全部还清。善意执行将案件圆满化解,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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