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兄弟法院齐携手 异地共解执行难

时间:2019-01-18 09:03:12 稿源:太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7日下午,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对一被执行人祝某进行15日司法拘留,因祝某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祝某在听到执行法官王立彤宣读完鼓楼法院拘留决定书后一直解释,如果所涉工地项目上欠的钱能要回来的话,就把该笔木材款还上。这时,王立彤法官郑重告知:三角债或案外人不履行义务不是当“老赖”的理由。

  2014年8月,王某某向祝某位于微山县鲁南商贸的工地供应木材,经结算共欠368478元,祝某支付12万元后,下余248480元拒不支付。祝某出具欠条,并承诺如不按期结清,按每月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祝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某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16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祝某给付欠款248480元及违约金。自此以后,祝某不再接听王某某的电话并玩起了失踪。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祝某已经起诉案外人,但尚未进行执行程序。考虑到祝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遂给予祝某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在对祝某实施拘留结束后,已近晚上9时,王立彤紧握着太和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常杰的手说:你们派人派车冒着严寒鼎力支援外地法院,真是紧要时刻见真情,在太和法院我们真正感受到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另一个问题,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案件的”受害人“,不是社会上所说的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就是”老赖“。如被执行人认为对案外人享有权利,自己不履行义务是案外人的原因,此时应当另案解决,决不是拒不执行甚至以”受害人“身份对抗法院执行的理由,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不要等到面临司法处罚时才明白:当事人对享有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应当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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