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攻克一宗村民长期霸占村集体水面的"骨头案"

时间:2019-01-29 14:17:00 稿源:滁州日报

  2019年开年之初,琅琊区主要领导及琅琊区法院即开始筹划对宋某某拒不返还村集体的水库、鱼塘案件采取断然措施,力争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1月26日清晨,强制清退返还执行行动正式展开,当日就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一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开始落幕。

  宋某某是原滁州市南谯乡石马村也就是现在的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石马村的村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当选为省人大代表,有过非常辉煌的历史。也就在那时,他承包了村里的水面经营养殖业,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但他没有好好珍惜群众对他的支持与信任,却透支了他的荣誉。

  1987年1月1日,宋某某与当时的南谯乡石马村石马蔬菜队签订了水库管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面积约80亩的石马水库,承包期6年。为鼓励承包大户开发利用水库,后来双方又多次签订合同,将承包方式改为滚动式承包,将承包期不断延长直到1997年12月底。1997年12月1日,石马蔬菜队对石马水库进行公开招标,本队其他村民以每年承包费12000元中标。石马蔬菜队通知宋某某交还水库,但他未交。石马村石马蔬菜队向其索要未果。在宋某某继续占有期间,1999年至2004年仅仅陆续交纳了几千元承包费。

  1996年4月1日,宋某某又与南谯乡石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协议书,承包经营石马村罗塘队实用面积48亩的11口鱼塘,承包期限暂订3年。期满后,双方多次续订合同到2005年。后来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但宋某某继续占有经营鱼塘。在承包期间,宋某某只陆续交纳了1996年至2001年间的部分鱼塘承包费。这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集体要求宋某某返还水库与鱼塘,交齐拖欠的承包费。琅琊区法院及滁州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宋某某返还水库和鱼塘,补交欠付的承包费,自行拆除搭盖的房屋及附属物,移除栽种的树木。

  对于该案,琅琊区法院已经先后四次启动执行程序,前三次都因为宋某某不断申诉而被迫中止执行。当宋某某申诉走完了所有法律程序后,2018年5月份,石马村再次申请执行。宋某某仍不愿意主动履行,强称法院判决有错误,而且还起诉石马村要求赔偿其承包损失。村民们群情激愤,强烈要求法院迅速收回村集体财产。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仍在持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如火如荼开展,绝不允许这样的“老赖”长期横行乡里。琅琊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此案,成立了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于今年1月26日清晨调集了法院、公安、检察、司法、城管等干警,以及街道、村队干部共计80余人,出动警车10辆,挖掘机2辆,救护车1辆,采取了一系列集中执行行动,强制捕捞、强制拆除、勒令限期移交。在执行过程中,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现场全程见证执行。执行当日该案就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日即可将被宋某某长期霸占的村集体水面全部返还给村民。(锁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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