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超过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时间:2019-07-08 09:03:02 稿源:铜官区人民法院

  6月26日,铜官区法院向申请人吴某、被执行人周某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告知吴某与周某的借款纠纷执行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014年8月,周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能依约还款。2015年8月,催讨未果后,吴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双方均表示服判,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生效。

  2019年5月5日,吴某来到铜官区法院申请执行周某拖欠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周某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认为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早已超出时效期间,要求法院不予执行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是(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6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生效。吴某未在法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存在,故被执行人周某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说,当事人应及时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提出主张,以免丧失胜诉权益。

  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张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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