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法院:恶意欠薪“躲猫猫” 身陷囹圄罪难逃

时间:2022-11-14 10:40:02 稿源:肥西县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广大农民工以其辛勤付出、勤恳劳动,为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份份薪水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生活的希望,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不仅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然而,有一些“老板”为一己之私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以转移财产、“躲猫猫”等方法逃避支付。他们往往误以为此行为仅仅是民事行为,最多导致其成为“老赖”,而未意识到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肥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从汤某处承包肥西某水电安装工程,并安排陈某、蔡某等人施工作业,徐某某欠陈某、蔡某等7人工资合计20万元未付。2019年3月,徐某某在收到分包人汤某支付的23万元工程款后,在有能力支付情形下拒不支付,并采取打欠条的方式拖延时间、逃避支付。后经陈某、蔡某等人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21年1月、3月两次向徐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向陈某、蔡某等人支付工资。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方法,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切实承担起信守承诺、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若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时无力支付,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沟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拒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已经被立案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多方筹措、主动支付,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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