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执行款为什么还没有执行到位?

时间:2021-01-04 08:53:30 稿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常工作中,法院执行法官经常接到申请执行人这类来信来电:“我的官司胜诉了,法院凭什么不把我的执行款执行到位?”“你们怎么可能找不到人,直接定位不就找到了?”“他有车子,为什么逮不到他,直接从高速拦下不就行了么?”“他儿子有钱,为什么不能执行他儿子呢?”“他有房子,为什么不能卖他的房子?”等等。面对申请执行人的各种疑惑和不满,执行法官在如实反馈执行情况同时,也会针对个案情况,耐心地做相关释明工作,重点讲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以期让来信来电者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现将答疑精选如下:

  一、东躲西藏的“老赖”。“老赖”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此类人群对法院采取的措施非常熟悉,但却不畏惧,对失信名单毫不在乎,对判决书所判决的义务置之不理,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就直接外出打工,杳无音信。有些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借到款就跑路,甚至庭审都没有参加,长年不回到户籍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涉企执行案件中,一些小微企业资产少、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低、抗风险能力弱,遇到市场“风吹草动”,易出现产品积压、货款损失,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群体纠纷后,有的企业主选择直接跑路,逃避履行债务;有的企业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给执行设绊。这种“老赖”的存在无疑是“执行难”的重要成因。

  二、穷困潦倒的“老赖”。相对于有财产拒不执行的“老赖”,有一类“老赖”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查询他的银行、房产、车辆、股权、社保等等,全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甚至“家徒四壁”,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申请执行人伤了,残了,过世了,但有的被执行人也是六七十古来稀的年纪,没有存款,没有收入,没有保险,车是三轮的,房是自建的无证房产或小产权房;有的被执行人身患绝症,其涉案资产债权人众多,资不抵债。所有的执行措施都不能把无变为有,此类案件只能通过司法救助来填补,但司法救助的金额是有限的,基本上达不到法院判决或裁定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金额,因而成为“执行不能”案件。

  三、飘忽不定的车辆。目前车辆查询、查封的渠道基本上是畅通的,但实际扣押到位的车辆数量有限。车辆的查封只能阻止车主对车辆的处置,但并不能直接扣押到车辆,目前的扣押方式大多数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车辆位置信息联系法院,由法院派员当场扣押。对于能否实现高速拦截、年检扣押,目前的办公软件尚不能做到自动识别拦截或自动弹出提醒,故实际由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扣押的车辆到位率较低。这类情况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类“执行难”。

  四、过时的“父债子还”。有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子女可能生活富足,很多申请执行人提出要让被执行人的子女代为偿还,但法律明文规定,个人的债务只能由其个人承担,民间所说的“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规定。面对此情,执行法官亦不能“乱执行”。

  五、有限的执行权限。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可以采取定位方式查控当事人,这是对法院执行权限的误解,定位查人的权限属于公安等国家专门机关。虽然法院与公安等机关目前的联动渠道是畅通的,法院可以请求公安等机关协助执行,但民事执行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法律没有规定可对“老赖”进行网上通缉、追逮。公安部门对其实时查控难度也很大,东躲西藏的“老赖”如不因住宿、购卖飞机票等使用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也很难实际查控到被执行人。

  六、繁琐的查封、扣押财产处置过程。对有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可能涉及查封顺位问题,如果庐江法院系轮候查封,则需要与首封法院协商移送处置,如首封法院不愿移送,即使庐江法院已查封,仍无权对被执行人房屋、车辆等进行处置。如果庐江法院为首封法院,在处置财产时需要经过拍卖程序,受市场影响,拍卖成交率不高;一拍流拍再二拍,二拍流拍再变卖,变卖不成后如权利人拒绝接受该财产的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由此可见,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置周期有时比较长,案件及时执行完毕难度大,容易让申请执行人产生不满等负面情绪。

  七、其他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因素。如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被执行企业法人被其他组织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情形。

  从上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疑惑和不满多源于“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很难作出有效区分,错误的将自身应承担的执行不能风险转嫁于法院,因此,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利于确保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助于当事人减少对法院工作的不必要误会,助力司法工作稳步推进。其实,“执行难”并非法律观念,而是法律现象,或者说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主观感受,其涉及面之广、涉及度之深、历经时间之久、其解决之难,被认为是我国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问题所不能及的;“执行不能”案件则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成因不同。“执行难”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结,“执行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此,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是两者区分的重要前提。

  二、价值指向不同。“执行难”并非意味着没有办法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是需要耗费超过一般问题的资源才能解决,因此破解执行难是法院的一种庄严承诺和一项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该风险主要由法院承担。“执行不能”是法院利用最大限度的资源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查控后仍执行无果的情况,此类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而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三、表现形式有异。“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在历史的不同阶段而不断更新,由最初的“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被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到现在的“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而“执行不能”一般的表现为“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

  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作为执行法官,我们虽然不能保证一定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我们庄严承诺:一定依法执行,恪尽职守,最大程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坚定不移向着 “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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