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款用途为“装修”,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2-04-15 09:37:05 稿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周某与金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周某与蚌埠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合同载明借款用途为装修和家庭消费。借款到期后,周某却以其负债累累已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银行遂向蚌山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妻子金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共同还款30万元。妻子金某称自己对借款一无所知,该借款未用于装修和家庭消费。金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银行提交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现场照片、借款发放的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银行认为,《个人借款合同》载明用途为“装修和家庭消费”,借款期间在周某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周某金某均以借款实际未用于装修和夫妻共同生活、金某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涉案债务系周某个人债务为由提出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该案中,被告周某所借款项之实际去向及用途,原、被告双方除了陈述以外均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明。1.涉案借款达到30万元,已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2.《个人借款合同》无妻子金某签名,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3.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妻子金某知晓或者事后追认该借款,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尚不充分,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对银行要求妻子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共债共签制度。“共债共签”一方面从源头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另一方面避免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正确引导规范交易行为和平衡保护债权人及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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